作者:胡建兵
近日,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49亿人,占总人口的17.9%。与此同时,全国有养老服务机构3万多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思想观念的改变,进入养老院养老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由于养老机构存在投入大,床位数量普遍较少,人员工资成本大幅增长等问题,只依靠床位费维持经营难度较大。
不少民办养老机构为尽快收回投入实现赢利,在机构内嫁接各种“增值服务”。有的养老机构不仅直接向入住老人销售保健品、康复器械、药品、旅游卡等,还引入一些商家常驻机构,或代为销售一些保健产品和服务,有的机构还会将部分场地交由保健品企业,面向机构内老人集中宣传、促销等。在这一过程中,养老机构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就能拿到利润分成以及场地租金等。由于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比较信任,容易被迷惑,使养老机构有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些保健药品、保健器械等质量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实际上,养老机构在审批的经营范围中是不包括销售保健产品和服务的,即使养老院内设了医疗机构,实行医养结合,这类服务也超出了执业范围。养老机构延伸服务、增值服务是可以的,但这种服务不是盲目地追求利润,更不能为一些保健产品背书。应该从老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等领域,承载一些专业、可以由自己直接提供的居家服务。比如,养老院为周边社区、街道内老人提供一些陪同就医、院外照护等服务,或者销售一些质量过硬、品牌可靠的消耗品等。
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为野蛮生长的养老机构“增值服务”设定了明确边界,倒逼养老机构加快转型。但是,由于保健产品服务涉及面比较广,应尽快就禁售内容给予明确定义,推出相关禁售产品服务目录、清单,方便经营者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便开展更有效的监管。各地民政部门也要将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纳入日常监管,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和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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