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及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
《管理办法》提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年初,由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未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成果,纳入下一年度管理。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
《管理办法》明确,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复核后,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
据了解,以往的成果登记,采用的是纸质材料或离线文件报送,与中医药信息化发展不相适应。《管理办法》融合数据信息化手段,完全采用线上系统开展登记,并结合中医药成果的特点拓展了成果分类等个性化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同时可实现真伪查询,提高登记质效。
《管理办法》突出对成果登记工作的约束激励,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奖励推荐、项目评审、平台建设等挂钩,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记积极性。同时,将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从而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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