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可在任何就业地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许多网友关心:社保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应该在哪退休领取养老金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济南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权益记录处处长林松。
问:如果参保人在不同省份工作过,每次更换就业地都会缴纳养老保险。那退休的时候,应该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
林松:早在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对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进行了统一,明确了职工跨省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政策。
如果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应先确定其在最后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的年龄,如果参保人当时的年龄满足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那么退休地为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如果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那么退休地为户籍地。
举例来说,假如王女士是广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缴纳养老保险费11年。自2010年41岁开始,她在北京市参保并缴费至其退休共计14年,那么因为她首次在北京市参保已年满40岁,而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山东省,所以她的退休地为山东省。
如果参保人当时的年龄符合条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那就需要再确定在最后参保地是否缴费满10年。满10年,最后参保地就是退休地;不满10年,退休地则为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没有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退休地为户籍所在地。
比如张先生是广东省户籍,自49岁开始,他在北京市参保并缴费至其退休共计11年。因为他首次在北京市参保未满50岁且养老保险费已缴满10年,所以他的退休地为北京市。李先生也是广东省户籍,他25岁至48岁在山东省参保并缴费共计23年,49岁开始在北京市参保缴费,但中途出现断缴,至其达到60岁退休年龄时在北京缴费不满10年,则因他在北京市参保未满10年,而在山东省缴费满10年,故而他的退休地为山东省。刘先生亦是广东省户籍,曾在湖北、山东、北京等地工作过,但是社保都没有缴满10年,最后就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领取养老金。
问:首次参保时间到底怎么算?
林松:是指参保人在某地首次参保登记的时间。比如,刘先生2012年1月在济南市参保登记并开始缴费,2013年又补缴了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那么该职工在济南市的首次参保时间为2012年1月,首次缴费年月为2011年1月。
问:多地都缴过费,那之前的缴费还算吗?
林松:养老保险缴费是累计计算的,不会因为中断或是换地缴费而中止,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遵循“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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