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法制办获悉,我省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投入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
同时,养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贴息利率、贷款期限进行分配。贴息项目包括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购置发展养老服务业设施设备的贷款。贴息资金按年度进行测算分配,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分期向项目单位发放贴息资金。贴息利率按照核拨贴息资金时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贷款利率低于最高贷款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省级财政按负担50%的办法下达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根据省级贴息资金额及贷款项目具体情况,可补助另外50%的市级贴息金额。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补助范围为国家投资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光荣院等养老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进行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每年安排2500万元,剩余资金由各市(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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